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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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龙集团龙顺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江西江龙集团龙顺汽运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9016.22元(***、***已付1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共同负担。 以上应付款项经结算后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直接支付28199.22元给江西江龙集团龙顺汽运有限公司,支付817元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