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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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3690元,此款直接给付景正秀;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