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万通鑫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万通鑫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10元,由被告新疆万通鑫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新疆万通鑫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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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11-4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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