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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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沁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晋0431执283号 武旭峰、付庆梅、王廷: 山西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2019)晋0431民初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标的:309132.31元。 案件受理费:3045元。 执行费:4583元。 合计:316760.31元。 将以上款项汇入如下账户: 收款:沁源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工行沁源县支行 账号:95588505050********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355-783****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