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358020.19元(133226306.09元-95206970.6元-6661315.3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修金6661315.3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5368412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9日止,以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具体计算方式:1、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按51494410元计算,利息为;2、从2014年12月13日起至起诉之日2016年12月9日止,按70000000元计算;3、从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按48030506元计算;该1、2、3段利息小计为5368412元;4、从2016年12月10日起,按下欠工程款数额31358020.19元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华昊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的款项95206970.6元均按支付时间在上述本金中予以相应扣减。具体计算均见附表)。

四、驳回原告湖北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湖北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判决一、二、三项判决给付内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52720元,由原告湖北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2720元,由被告湖北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湖北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300000元,由原告湖北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0000元,由被告湖北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0
发布日期 2019-12-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