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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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358020.19元(133226306.09元-95206970.6元-6661315.3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修金6661315.3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5368412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9日止,以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具体计算方式:1、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按51494410元计算,利息为;2、从2014年12月13日起至起诉之日2016年12月9日止,按70000000元计算;3、从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按48030506元计算;该1、2、3段利息小计为5368412元;4、从2016年12月10日起,按下欠工程款数额31358020.19元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华昊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的款项95206970.6元均按支付时间在上述本金中予以相应扣减。具体计算均见附表)。 四、驳回原告湖北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湖北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判决一、二、三项判决给付内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52720元,由原告湖北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2720元,由被告湖北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湖北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300000元,由原告湖北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0000元,由被告湖北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