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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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硕海实业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9676元、护理费4300元、残疾赔偿金78074.5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950元,以上合计120000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3727.27元(含后续治疗费)、营养费1740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鉴定费170元,以上合计27037.27元(已付269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2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1471元,被告***负担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