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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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给原告临沂文明商贸有限公司垫付款217320.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临沂文明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80元,由原告临沂文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8元,被告***、***负担20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3-21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