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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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中升沃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莒南田松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5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对上述第二项判决中的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损失,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鲁Q×××××)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被告***抵押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不足以优先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部分,被告韦娟、莒南县田松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韦娟、莒南县田松物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韦娟、莒南县田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1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