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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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德高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将***持有的广州市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7.17%股份返还给***。 如德高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976800元,由德高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76800元,由本院退回。德高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97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