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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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702.5元; 二、被告***、兰考兴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化保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72.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直接支付到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沁阳市葛村分理处62×××70账户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承担27元,被告***承担3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承担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