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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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顺福昌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合计110106.0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的损失89558.76元(已扣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先行垫付的10000元,和被告***已经垫付的10547.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直接向被告***支付其已经向原告垫付的费用10547.3元(已扣减被告***应当负担的鉴定费700元)。 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均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