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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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国旅(惠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国旅(惠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41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17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4年11月13日起计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8.99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