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
杭州金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缙云县钭氏伤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1926.84元(其中9098.59元支付给被告***,余款92828.25元支付给原告***),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

二、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1926.84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736元,款项已付清。

四、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34元,款项已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负担553元,由被告***负担139元,由原告***负担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5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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