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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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经济开发区程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随州市一心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申请人随州市一心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随州经济开发区程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垫付。(若申请人提起诉讼,其可以将费用的承担主张纳入诉请,由审理法院最终裁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