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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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秭归帝元食品罐头股份有限公司 秭归佛斯特铜业有限公司 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 宜昌诚印包装有限公司 湖北天丽灯饰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秭归县人民法院(2019)鄂0526民初718号民事判决。 二、秭归帝元食品罐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人民币4786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详见附表一); 三、秭归佛斯特铜业有限公司、宜昌诚印包装有限公司以总额650万元为限对本判决第二项中秭归帝元食品罐头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四、秭归佛斯特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人民币762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详见附表二); 五、秭归帝元食品罐头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诚印包装有限公司以总额273万元为限对本判决第四项中秭归佛斯特铜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六、驳回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872元,由秭归帝元食品罐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486元,秭归佛斯特铜业有限公司负担6287元,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负担320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秭归佛斯特铜业有限公司负担1396元,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负担36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0元,由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秭归帝元食品罐头股份有限公司、秭归佛斯特铜业有限公司负担4880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财产保全申请费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已预交,该费用由当事人在本案的执行中一并解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