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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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450150013-117-2011004185《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贷款本金6243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截至2020年6月9日的利息、罚息为1239.83元。从2020年6月10日起,按照编号为450150013-117-2011004185《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付至被告***实际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92元、公告费760元,合计2252元(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