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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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3149号判决书第一、四项“一、解除原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北城支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四、驳回原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3149号判决书第二项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金947222.18元、利息7161.28元、罚息126.66元,本息共计891315.69元(该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及直至全部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金947222.18元、利息5123.26元、罚息77.39元,本息共计952422.83元(该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及直至全部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三、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3149号判决书第三项即“三、被告***、***对上述款项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可向***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664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