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市泰富荣合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的利息2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0元; 五、被告***、苏州市泰富荣合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苏州市泰富荣合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03元,减半收取计10,351.50元,由被告***、***、***、苏州市泰富荣合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