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文书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

(2020)黔0113民初5945号

立案

时间

2020年10月10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参加人

原告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627061,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

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生,布依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生,土家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办理商品房登记文书之日止的违约金(以购房款348475元为基数,按照购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共计1000天,合计金额34847元,诉讼费3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1.答辩人交付商品房转移登记文件的时间,应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24个月内交付;2.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六款之约定,即使答辩人构成违约,违约金闪现应为合同总价款的1%,被答辩人诉请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3、诉讼时效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倒推三年,超出诉讼时效部分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判

主文

一、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20日为34847元,2020年9月21日起继续以34.85元/日计算至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义务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组织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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