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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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飞宏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贵州嘉信贵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贵阳市白云区华信建材租赁站 湖南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华信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龙里飞宏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5日签订的《架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龙里飞宏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华信建材租赁站租金及费用994024.7元(截止2020年2月28日),之后的租金按照2858.2元/日继续计算,直至所有租赁物返还完毕或赔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龙里飞宏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华信建材租赁站支付违约金198804.9元; 五、被告龙里飞宏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钢管528.1362吨、顶托3828根、扣件110162个,钢管接头13196个,快拆架2552.4米,如不能返还租赁物,则应按照本判决确定的返还期限届满时的市场价进行赔偿; 六、驳回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华信建材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4元,减半收取20202元,由被告龙里飞宏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497元,由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华信建材租赁站负担4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