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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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102民初14077号 原告 詹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吴学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 张和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中国华融大厦(原金元大厦)**。 负责人:王益锟。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张和明赔偿原告缴纳营运任务定额费用1583.05元、误工费3510.54元,合计损失5093.59元。 二、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张和明辩称认为不是经济损失赔偿,是责任纠纷,与原告没有任何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车辆诉讼的请求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内,我司将不予投保,我司不是侵权方,不承担相应费用。 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詹燕、吴学俊误工费、台班费共计3390元; 二、驳回原告詹燕、吴学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