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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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品筑置业有限公司 贵州楼市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
类型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 (2020)黔0113民初5336号 立案 时间 2020年9月7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参加人 原告 段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理,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贵阳品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筑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傅心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红,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进,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余栋,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婷婷,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伟,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连带退还收取的咨询服务费20000元,判决二被告从2016年10月9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资金占用费,并支付至本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品筑公司辩称:1、原告支付的团购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是基于其与楼市通公司的团购服务合同,品筑公司不是合同的订立主体,也没有收取过团购费,没有返还的义务。2、原告与被告楼市通公司签订的团购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支付团购费后,享受了购房优惠,且合同中约定服务费不计入房价,我公司按优惠价已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案涉房屋已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没有返还团购费的义务,原告主张资金占用费也无合法依据。 余栋辩称:1、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诉权。2、原告与楼市通签订的团购服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楼市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团购服务活动,原告已与开发商成功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楼市通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诉请退还服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楼市通公司现已办理完清算并注销工商登记,楼市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余栋虽是楼市通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也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裁判 理由 原告与贵州楼市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1日注销,注销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案被告余栋)(以下简称楼市通公司)签订《团购活动服务合同》 约定由楼市通公司提供团购服务,参与优品城邦团购活动,交五千至三万元不等的团购费享有团购优惠服务,故双方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在签订团购服务合同后向楼市通公司交了相应的团购费,楼市通公司亦为原告提供团购服务,原告参与楼市通公司组织的优品城邦团购活动,取得实际的购房优惠条件,最终与品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被告楼市通公司已履行其合同义务,原告主张楼市通公司退还团购服务费,因该公司已经注销,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余栋退还该费用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诉争团购服务费不是被告品筑公司收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品筑公司无义务返还团购活动服务费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品筑公司返还团购服务费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裁判 主文 驳回原告段然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段然负担。 上诉权利义务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组织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