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3民初71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上诉人均已给付完毕); 二、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3民初71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驳回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上诉请求; 四、驳回天津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308元,由天津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2,608.24元,由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699.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308元,由天津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426元,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95.46元,余款4,286.54元,退还给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