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3民初71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上诉人均已给付完毕);

二、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3民初71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驳回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上诉请求;

四、驳回天津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308元,由天津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2,608.24元,由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699.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308元,由天津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426元,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95.46元,余款4,286.54元,退还给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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