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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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永辉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梁板款786219.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反诉被告天津永辉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赔偿反诉原告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72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天津永辉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267.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永辉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负担4150.88元,由被告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116.2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215.83元,由反诉原告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35.08元,由反诉被告天津永辉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负担6880.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16—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