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支付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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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天地源香都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凌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0052.37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凌华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