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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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7051.12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限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返工费用920961元、管理费18419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4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37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07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5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