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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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银赞众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杭州银赞众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5月22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银赞众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车牌号为皖A×××××大众牌车辆;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7593元向原告杭州银赞众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11月29日租金计460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每月26日应付租金7593元为基数,自每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所欠租金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赞众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五、驳回原告杭州银赞众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43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31元,原告杭州银赞众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1231元,被告***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9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