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沈飞民品工业有限公司 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 华电鸿源(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沈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奥斯曼地板(苏州)有限公司 济南崇佑机房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奥斯曼地板(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华电鸿源(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71180元并支付违约金18000元; 二、驳回原告华电鸿源(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8元,由原告华电鸿源(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937元,由被告奥斯曼地板(苏州)有限公司负担1791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