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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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城(苏州)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告住所地提供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苏城(苏州)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含原告聘请的会计师)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二、被告苏城(苏州)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告住所地提供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供原告苏城(苏州)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含原告聘请的会计师)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苏城(苏州)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