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阿瓦提县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阿布都许库尔·阿布迪热合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代偿款83192.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3192.04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6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被告阿布都许库尔·阿布迪热合曼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800元,由被告阿布都许库尔·阿布迪热合曼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6-13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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