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至2020年10月15日的利息270039.77元、罚息232725元、复利12924.2元,以及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99000元。

三、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质押的1050万股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编号:181022001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上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763元元,由被告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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