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 巴中龙海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巴中龙海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货款342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42650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被告巴中龙海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计3230元,保全费2272元,两项合计5502元,由被告巴中龙海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王虎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嵇洋洋 |
| 裁判日期 | 2019-2-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