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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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50090元,并赔付原告暂算至2020年6月24日的利息6667.82元、罚息12427.34元、复利733.17元,及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08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4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51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