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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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盛盟达汽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乐山市兴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计37564.73元; 二、由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147.29元; 三、原告***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和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应返还被告***赔偿款54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承担13元,被告***承担268.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承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