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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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四川省南充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阆中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在四川省南充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阆中分公司应领取的阆中市望垭镇护垭居委会村道建设工程款5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