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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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终1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张晓声,行长。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459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在答辩期间提出了管辖异议,但一审法院认为该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上诉人的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裁定理由:本案系信用卡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郑 慧 审判员 骆廷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