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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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锦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平武县雯兮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7民初1359号 原告:平武县雯兮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业务主管。 被告:成都锦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信息不详。 原告平武县雯兮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锦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平武县雯兮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平武县雯兮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为民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母元俊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