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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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兴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申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兰桂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兰桂坊兴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申诗体育健身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申诗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兴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租金321,656.1元; 二、被告成都申诗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兴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21,65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成都申诗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兴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6,000元; 四、被告上海申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被告成都申诗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向原告成都市兴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申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成都申诗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成都市兴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8元、公告费300元,二项共计5,998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产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成都申诗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上海申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申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后,有权向被告成都申诗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