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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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光易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天合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6,765,500元; 二、被告武汉光易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合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6,765,5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以16,800元计,自2015年12月10日起算;以42,000元计,自2015年12月18日起算;以2,874,300元计,自2015年12月12日起算;以3,832,400元计,自2016年1月23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天合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728.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69,728.01元,由原告天合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3,022.02元,被告武汉光易新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705.9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