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 武汉勇泉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勇泉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15861.42元。 驳回原告武汉勇泉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