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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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汉金鑫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瑞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544亿元; 二、若被告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未能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上海瑞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溢价回购款【包括应收账款转让价款人民币2亿元、利息(以两笔各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分别自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及违约金(以216,122,465.7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43%,自2018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瑞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50万元、保全保函费人民币228,002.76元; 四、被告***、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鑫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项所负的义务,以及被告上海瑞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二、三项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鑫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或上海瑞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9,283.29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海瑞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鑫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海瑞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鑫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