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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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乐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杭州乐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劳务费人民币43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杭州乐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杭州乐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