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乐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杭州乐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劳务费人民币43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杭州乐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杭州乐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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