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东宇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东宇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5657元(从2017年10月31日暂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此后以***已付的购房款126264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5元,由原告***负担140元,由被告杭州东宇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5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东宇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7-13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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