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东天目山旅游有限公司 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双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山支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 二、被告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山支行利罚息871383.85元(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此后至借款还清之日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7‰另计); 三、被告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山支行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192400元; 四、被告杭州双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东天目山旅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山支行对被告杭州双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为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证明第017172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9333300元范围内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1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1183元,由被告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双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东天目山旅游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被告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双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东天目山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