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大天电动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雷芃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电动平衡扭扭车”(专利号:ZLXXXXXXXXXXXX.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 二、被告上海雷芃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雷芃贸易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27.5元,被告上海雷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