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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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43276.24元、利息2004.08元,合计45280.32元(2018年11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另计,此后还本付息的,按合约扣减)。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1.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负担20元(已预交),被告***负担621.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