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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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6416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154069.98元、滞纳金人民币8208.31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6月21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39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人民币41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3098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