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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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借款本金248137.76元,利息440.75元(截止2019年12月5日),之后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5303元,已减半收取26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