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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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邮政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注销设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X弄XXX号502、502(A)室房屋上的抵押权的手续,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应予协助。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X弄XXX号502、502(A)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若有)由被告承担,其余税费由原告承担〕,同时原告***支付被告***购房款420万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04元,减半收取36,4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452元,由原告***负担102元,被告***负担4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2-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