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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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停止对本案所涉执行标的养士堡粮库院内的玉米烘干塔一台(出厂编号:17-300-C4)、上料机一台、锅炉一台、配电箱一台和起粮机(编号7QDG35型)(扒谷机)一台和4号标记位的运输机两台的执行; 二、养士堡粮库院内的玉米烘干塔一台(出厂编号:17-300-C4)、上料机一台、锅炉一台、配电箱一台、起粮机(编号7QDG35型)(扒谷机)一台和现位于4号标记位的运输机两台归沈阳市浦利多粮食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所有; 三、驳回原告沈阳市浦利多粮食仓储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第三人***、***、沈阳市盛都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