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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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停止对本案所涉执行标的养士堡粮库院内的玉米烘干塔一台(出厂编号:17-300-C4)、上料机一台、锅炉一台、配电箱一台和起粮机(编号7QDG35型)(扒谷机)一台和4号标记位的运输机两台的执行;

二、养士堡粮库院内的玉米烘干塔一台(出厂编号:17-300-C4)、上料机一台、锅炉一台、配电箱一台、起粮机(编号7QDG35型)(扒谷机)一台和现位于4号标记位的运输机两台归沈阳市浦利多粮食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所有;

三、驳回原告沈阳市浦利多粮食仓储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第三人***、***、沈阳市盛都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12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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